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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第三點、第四點1份,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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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依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爰併副知相關機關。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

相關附件
  • 行政院函PDF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PDF
  • 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