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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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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依考試院114年8月18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700135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8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747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修正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臨時機關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相關附件
  • 銓敘部函PDF
  •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