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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 第8條、第11條條文及第9條附件2、「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 監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及第11條條文、「委任公務人員晉 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1、「警佐 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及「交通事業 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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