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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之通報機制,自108年9月1日起改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8年8月22日內移字第1080932712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自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通報原則如下:
(一)縣(市)長送交內政部。
(二)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三)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三、是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公務員(學校包括校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自108年9月1日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循程序會辦政風及人事單位並簽陳服務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應函送上一級機關),以完備赴陸返臺後之通報機制。
四、另查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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