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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初步清查本校教師符合辦理111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單如下:

(一) 服務滿10年者(101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1年7月31日止):

(二) 服務滿20年者(91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滿30年者(81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1年7月31日止):李0華老師

(四) 服務滿40年者(71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1年7月31日止):無。

說明:

1、本名單如有錯誤或遺漏,請於111年1月21日(星期五)前檢證洽詢人事室

2、本名單僅為初步清查結果,通過與否仍需報送教育處審查。

3、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為原則。

※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期間之年資不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教師曾辭職(留職)進修,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於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辭(留)職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曾任長期代理代課(3個月以上)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其代課年資之計算,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年資連續;於寒暑假期間間斷者,其前後離到職月份連續,仍視為連續服務,得採計之;代課年資若中斷,其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教師於學期中調往它校服務,期間雖於寒暑假間斷,但如持有年資銜接之證明文件,仍得視為連續服務。

※舊制師範院校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起計。

※幼稚園教師之年資計算,應自該教師取得幼稚教師合格證明後之初任日起計。考績部分由服務幼稚園核實發給年資並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無須將服務經歷證明送本府申請驗印。教師檢附年資證明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相關規定請參閱:教育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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