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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人事法令
| 公告主旨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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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人事法令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231 |
| 公告內容 |
一、按民國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復按總統114年7月9日令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19條之1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課予相關裁罰。茲為利各機關於辦理上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旨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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