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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上傳附件-01: 1141013-行政院函.pdf
- 上傳附件-02: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pdf
- 上傳附件-0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