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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上傳附件-01: 1140922-行政院函.pdf
- 上傳附件-0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
- 上傳附件-03: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