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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人事法令
| 公告主旨 | 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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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人事主任 |
| 公告類別 | 人事法令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125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函辦理。 二、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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