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319基隆市港西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核定版)
基隆市港西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基隆市港西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特依據「基隆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市府,並由本校執行,其申請審核與管理為本校總務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本校教室、會議室、電腦教室、社區共讀站及操場。
第四條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本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第五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提出申請。但經本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使用用途、方式、人數及起訖時間。
三、申請辦理活動使用者,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內容及期程、主(協)辦單位。
(二)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三)需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看板者,其內容、張貼或懸掛地點、方式及固定方法。
需佈置會場、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者,其會場佈置方式、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之種類、搭建地點,應備符合相關法令之說明。
前二項應載明事項,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應於通知後五日內補正。
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申請人之委任書。
第六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得要求申請人自費,並以本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活動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應符合基隆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第七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申請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申請使用校園場地。
第八條 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除經市府專案核准外,每期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每週使用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使用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 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時間及說明如下:
一、操場、行政及教學區(電腦教室、教室、會議室、社區共讀站):
(一)上課日:上午五時至七時、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三)寒、暑假期間: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依第一目規定,其餘開放時間依第二目規定。
二、行政及教學區使用採事先借用制,經本校同意後安排相關工作或警衛人員配合
使用。
場地開放時段一般名眾至操場從事休閒活動,不需申請;惟如有團體借用或學
校辦理校務所需,將暫停開放。另民眾使用請注意清潔及設(施)備維護工作,如
有損壞將追究賠償及相關責任,並請自行注意安全。
三、校園場地開放時間,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市府核准後調整之,並於調整日七
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停止校園場地之開放使用:
一、校園場地施工整修或設備缺損,不宜繼續使用。
二、其他特殊情形開放使用有困難者。
依前項規定停止開放使用者,本校應於網站及門首公告,並函報市府備查。
第十一條 已核准使用之校園場地,本校因教學或舉辦活動臨時需要自行使用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申請人配合調整使用時段;未能配合調整者,應廢止原核准使用,並無息發還已繳規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十三條 使用校園場地之佈置、器材裝卸、預(排)演及善後清理時間,列入使用時間計算收費。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之團體或單位,場地費得依實際狀況酌予優惠;優惠最高以場地費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應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額度不得低於申請使用之場地費二倍。但得視場地、設備情況及租期調整之。
第十六條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或使用人之事由造成設施毀損,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回復原狀及賠償費用,得由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其不足數應由申請人負責償還。
第十七條 市府其他單位機關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除基本水電費及冷氣使用費外,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規費,並得免繳保證金。
前項申請主辦單位為市府教育處暨所屬機關單位及學校,免收保證金及切結書,並得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其他使用費。
第十八條 校園場地經核准使用者,因故無法使用或有變更使用日期情事,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向本校申請退費或變更日期。
前項變更之日期,另由本校排定。
第十九條 未於本校核准時間或指定場地使用校園場地者,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校園場地使用申請人於使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與車輛停放、傷患急救等事宜,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第二十一條 校園場地及其設備器材、相關設施,於使用完畢後,應由使用申請人歸還及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或短少,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 使用校園場地未經本校核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看板;已核准者,使用汙損或破壞場地牆面、地板或其他設施、設備之方式張貼或懸掛旗幟。
二、接用學校內之水、電、瓦斯等資源。
三、搭建臺架及使用電器設備。
四、將核准使用之場地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本校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違規使用所衍生之費用由申請人及行為人負擔。
第二十三條 使用校園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校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已使用者,得立即停止使用:
一、未遵期繳納使用規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二、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擅自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四、未經核准之營業行為。
五、未經核准招生、宣教、推銷或其廣告及相關標誌之設置。
六、使用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七、活動內容有危害他人健康、建築物安全或本校設施之虞。
八、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本校指示之行為。
十、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十一、未依核准時間或場地使用校園場地。
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十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校園場地,所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依第十六條規定發還外,不予退還。
本校得於核准處分書將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載明為附款
第二十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收各項規費,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本校附屬單位預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市府核備後發布。
基隆市港西國民小學學校各項場地借用時間、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
單位:新臺幣元
|
場地費 |
基本水電費 |
冷氣使用費 |
備註 |
教室 |
每小時 300 |
每小時 200 |
1500 |
保證金: 以場地使用費之兩倍計算。 |
會議室 |
每小時1000 |
每小時 250 |
1500 |
|
電腦教室 |
每小時1600 |
每小時 400 |
||
社區共讀站 |
每小時1000 |
每小時 250 |
1500 |
|
操場 |
每小時2000 |
每小時 500 |
1500 |
注意事項:
一、各項場地借用,以每間、每小時為計費單位。
二、影響本校教學活動時,場地不外借。
三、凡申請借用本校各場所者,應於借用日前七日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明文件及申請表,送本校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及繳費。經本校核定後,向出納一次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兩倍計算)。保證金於場地使用結束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並確實無損毀任何設施情形,無息退還。
四、場地恢復應於結束後三小時內完成,並於次日上班時間會同本校管理單位檢查恢復情況,否則本校得動用保證金,雇工修復,借用單位及個人不得有異議;若有毀損建築及設施者,得應負修復及等值賠償之責。
五、本校社團教職員工與校外團體合辦之活動,如檢附相關證明,收費標準得比照公務機關收費。
六、本校代表隊、教職員工、學校社團、市府教育局等借用時,如檢附相關證明,得以免費。
七、如借用電腦教室要負責電腦設備之維護工作,若有毀損及失竊事宜,應負修復或等值之賠償。
切 結 保 證 書
1.立切結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借用貴校
□電腦教室□會議室□教室□社區共讀站□操場舉辦 活動。
2.活動期間倘有涉及危害貴校安全、破壞設備或環境,願負一切安全及賠償責任。
3.遵照貴校場地借用要點規定一次繳清場地使用費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保證金 萬 仟 佰 拾 仟元整。
4.如有毀損或短缺貴校設備,願依市價賠償,除由保證金抵充由貴校雇工修復外,不足部份願意無條件補償。恐空口無憑,特具結保證。
此 致
基隆市港西國民小學
切 結 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基隆市港西國民小學場地借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名稱 |
|
||||
活動說明 |
|
||||
借用時間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起至 年 月 日 午 時 分止 |
||||
參加人數 |
人 |
借用地點 |
□電腦教室□會議室□社區共讀站 □操場 □教室( )間 |
||
說明: 1. 場地使用依據本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實施,請注意學員活動安全。 2. 借用單位經本校核准後,請將場地使用費交至總務處出納組,並加蓋收執人章。 3. 借用單位如為機關團體請附公文,一般民眾請附身分證影印本。 4. 其他相關規定請依本校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申 請 人: 聯絡電話: 身分證號碼: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市 區 里 鄰 路(街) 巷 弄 號 樓 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蓋章: |
|||||
承辦單位 |
主計單位 |
校長 |
|||
|
|
|
|||